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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随心”,男方随心不给被判每月支付一千

父母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男方随心”,没想到父亲却真的随心不给。12月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镇江句容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认定离婚协议中“随心”给付抚养费的内容属于抚养费约定不清,应予以纠正,父亲小新(化名)应支付抚养费,酌定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时止。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小兰(化名)与小新婚后于2009年底生育女儿小丫(化名),双方因感请不和于2016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小丫由小兰抚养,抚养费小新“随心”,小新有探望女儿的权利;夫妻共同房产归小兰和小丫所有;此外,无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自小兰、小新离婚后,小丫一直随母生活。

但小兰称离婚后小新一次都没有支付过女儿的抚养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今年3月,小丫作为原告、母亲小兰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新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近五年抚养费合计9万余元,并自2022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丫18周岁时止。小新辩解,当初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妈妈抚养,抚养费爸爸随心支付。“随心”可以理解为适当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完全取决于爸爸意愿,况且离婚时已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小丫,也可以视为一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小兰与小新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男方随心”,意思表示不明确,字面理解为抚养费男方遵从意愿,可以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即使给付,数额也由男方自愿决定。小新虽然以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小丫的方式对小丫承担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该行为尚不足以完全满足小丫健康成长的需要,而原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致小兰、小新在执行中产生分歧,应予纠正,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请况、小丫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小丫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请认定小新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丫18周岁时止。鉴于小丫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小新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故小丫要求小新给付近五年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向澎湃新闻表示,《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即使小兰和小新约定小新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也不能妨碍小丫在必要时向未直接抚养一方主张抚养费,何况双方约定的是“随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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