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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邻居照看孩子发生意外 是否需要赔偿

本文转自:河北法制报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春节前夕,家住省会的小刘在小区散步,迎面遇到邻居张某一家。与张某一家寒暄几句后,张某提出自己和妻子要去附近菜市场买菜,询问能否帮忙照看一下5岁的儿子东东。小刘想平时与张某一家比较熟络,当天也没什么重要的安排,便欣然同意。

随后,小刘带着东东到小区内玩耍,没想到顽皮的东东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随后小刘与张某夫妇带着东东去医院检查,医生给东东打了破伤风针,额头还缝了4针。事后,张某以小刘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受伤为由,要求其赔偿医要费。

小刘对此倍感委屈,认为自己好心无偿帮他们照看孩子,孩子年纪小,安全意识不强,难免遇到一些磕绊意外,责任并不在他。双方协商未果,小刘于是向报社咨询,自己好心帮邻居照看孩子发生意外,到底是否需要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芝岩。

石律师认为,小刘帮张某夫妇照顾儿子东东,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且帮助看护期间无过错,张某夫妇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医要费。

首先,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新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4条的规定,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刘帮张某夫妇照顾孩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某夫妇也认可年仅5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并非不合理的意外,且无证据证实是小刘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张某夫妇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承担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小刘不应当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张某夫妇作为东东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及安全保障的义务,其监护责任不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东东的自身行为是造成其受伤的根本原因,小刘对孩子在玩耍过程中不慎摔倒行为不能预见或控制,因此不应当负担责任。且小刘第一时间与张某夫妇带着东东去医院检查,已经尽到对监护人的通知义务,张某夫妇作为东东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自行承担医要费。

综上,小刘帮张某夫妇照看孩子发生意外不需要进行赔偿,张某夫妇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在此,石律师也提醒大家,邻里朋友之间好心帮忙、无偿帮工的善意行为是值得肯定的。孩子玩耍过程中,难免发生磕磕碰碰,发生意外,做父母的固然心疼,但是也要正视现实,不应随意归责于他人。同时,帮忙临时看护孩子的邻居或朋友,也应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保障孩子的健康安全,避免意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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