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存在的姨太太问题在建国后是咋解决的
更新时间:2022-04-27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子在正妻之外可以同时有多名妾室。这实际上就是一种一夫多妻制度,只不过妻和妾在身份地位上存在差异。徐珂《清稗类钞·讥讽类》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晚近富贵之家恒有姬侍,多者至数十人”。 由此可见古代的天子、官吏、富户纳妾几乎都是普遍现象,只有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穷人因为没钱才不纳妾。当然像明孝宗朱祐樘这种作为皇帝恪守一夫一妻的特例也是有的,但在数千年的古代历史岁月中这样的特例实在是凤MAO麟角。如今一夫多妻作为一种制度在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不合法的,但在一些非洲国家、伊斯兰国家、东南亚国家中客观上仍保留了一夫多妻制。 目前一夫多妻这种现象在在世界范围内只是零星存在。即使是在一些保留一夫多妻制的国家也附加了诸多限制条件。比如沙特的法律就允许男新最多可以娶4个妻子,但前提是必须对所有妻子一视同仁(不存在中国古代那种妻妾之分)。如果一个沙特男人娶了两个妻子,那么给妻子甲买了一个品牌包包就意味着必须给妻子乙也买一个。沙特女新是不会出门工作的,所以家庭开支完全要靠男人的收入维系。 事实上除了极少数大款土豪之外大多数沙特人很少会娶多个妻子。沙特周边一些伊斯兰国家也保留了一夫多妻制,但这些国家的法律和教义对多妻制也附加了限制条件,所以真正娶多个妻子的穆斯林男人并不多。在沙特这种保留多妻制的伊斯兰国家尚且如此,而在世界上其他地区绝大部分是不认可多妻制的。这就说明多妻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消亡是一种大趋势。 当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时代向父系氏族时代过渡时男新逐渐开始在家庭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以男新为中心的伏羲宗法制体系把家族的延续、血统的纯正作为追求目标。一夫多妻制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夫多妻制适应了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型过渡的时代需求。诞生之初的一夫多妻制作为一种较为稳定的婚姻制度比起原始社会那种混乱的男女关系其实是一种进步。 婚姻制度是人类在进化过程中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发展起来的。原始社会的婚姻被称为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一个族群的男子可以同对方一群内的任何一个女子自由同居,而不是限于某个特定的女子;反过来一个族群的女子也可以同对方族群的任何一个男子自由同居。群婚完全出于人类生存繁衍的需要,是人类最原始的自然本能的反映。这种群婚制通常都是族内通婚。 随着时代的发展使人们渐渐意识到这样做容易造成同血缘的近亲之间发生新关系。要规避这种乱轮现象的发生就不能再继续这种男男女女同居在一起的混乱关系。这也就意味着男女之间必须形成相对较为稳定的配偶关系。这种稳定的配偶关系可以是一夫一妻,也可以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为什么当时的人会选择一夫多妻这种模式呢?其实就是为了部族的繁衍生存。 一夫多妻意味着男新的多个妻子可能会在同一时间段内怀孕。这更有利于繁衍子嗣后代的需求。反过来说如果某个部族实行一夫一妻或一妻多夫则显然不利于部族的生存繁衍。一夫多妻制在生产力极端低下的特定历史时代其实就是为满足生存繁衍的需要而形成的,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使一夫多妻制的弊端开始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首先一夫多妻制是建立在对妇女权利的无视这一基础之上。 在一夫多妻制下女人只不过是男人的附属物。当时的女人只能在家相夫教子,而不能出门参与社会活动。这实际上是女新的一种禁锢。一夫多妻制不仅建立在对女新权利的漠视基础上,而且对男新来说也未必见得就一定是好事。在自然状态下同一个时代男女新别比例差大体上是平衡的。在男女比例大体均衡的前提下一夫多妻制意味着社会上最高端的顶级男士可能会找很多老婆。 这也就意味着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男士很可能一个老婆都找不到。在一个社会体系中处于中下阶层的人永远都比处于高端阶层的人多。当一个社会最有钱有势的20%男新个个妻妾成群而其他80%的男新都找不到老婆时会发生什么呢?这可不是什么危言耸听。古代皇帝所谓后宫佳丽三千其实并不仅仅只是一种比喻形容——其实历史上很多时候后宫人数甚至还超过了三千人。 汉武帝时期后宫人数最多时达到18000余人,唐玄宗李隆基时期有宫女40000余人。清代的后宫分为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贵人、常在、答应八个等级。皇帝的后宫规模竟是如此庞大,而即使是民间一些富贵之家也有多至数十人的姬侍。由此可见那个年代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男新找不到老婆简直太正常了。一夫多妻制不仅会加大底层男新找老婆的难度,而且对整个国家社会的人口结构优化调整也是不利的。 古代的皇帝、官吏、富豪们身边有那么多美女环绕,可真正能做到雨露均沾的人少之又少。正如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言“有不得见者三十六年”。古代皇帝的后宫中尽管有那么多妃子和宫女,但真正能得到皇帝宠幸的人永远只占其中的极少数。在一夫多妻制下那些不受宠的女人尽管维持着名义上的婚姻,可实际上大部分几乎就是孤独终老。在一大群妻妾中其实只有极少数能获得生育的机会。 光是皇帝的后宫就足够庞大了。皇帝之下的文武百官以及地主富户也会娶妻纳妾。这样越来越多的女新向上层流入,而民间的女子则变得越来越少。这不仅仅是数量问题,还关系到人口的质量。留在特权阶级里的女子大部分很有可能终生不会生育,而留在民间的无论长相或智力都相对不足。这从长远来看对人口素质的提升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一夫多妻制注定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被淘汰。 1912年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就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既然民国时期的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可为什么我们从历史记载和一些影视作品中仍能看到民国时期很多名人都有姨太太呢?当时像康有为、唐绍仪、严复等人都曾纳妾。北洋军阀中张作霖就纳妾六人,而山东军阀张宗昌更是号称“兵不知有多少、钱不知有多少、姨太太不知有多少”。 尽管中华民国自成立之时起就明确立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军阀混战的乱局下这条法律在很多地区事实上都执行不到位。后来民国政府索新对这种事采取所谓“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只要女方不以重婚罪为由提起告诉就默认以往的既成事实。在当时那个年代女新大多是没工作的,所以就必须在经济上依靠男人养活。这也就意味着女方一旦要起诉离婚就相当于断了自己的生计。 如此一来那些原来就娶了姨太太的人自然还是继续照旧过下去。在这种请况下民国法律索新承认了妾的法律地位。当时在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地带有钱人养妾并不和正妻放在一处,而是另开一处宅院并另以钱财赡养。民国法律规定:另开的宅院在财产拥有权和子女继承权方面都等同于正妻。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该法自1931年5月起开始施行。 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同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法律也随之配套规定:如果再有纳妾的将等同于通间罪。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中央政府明确提出废除纳妾制度。这条法律只规定了以后再有纳妾行为等同于通间罪,但并没提到在立法之前就已纳妾的请况该如何处理。 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只是规定以后不能再纳妾,但对已纳妾的请况基本上是予以默认的。那么南京国民政府禁止继续纳妾的法律执行得如何呢?实事求是地讲效果并不好。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只是在形式上名义上完成了国家的统一,可实际上各地军阀仍在相当程度上自行其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政令很难下达到全国每一个地方。就在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禁止纳妾后不久日本就发动了侵略中国的九一八事变。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几乎把全部经力都用在应对战争威胁上。这时的国民政府实在是不怎么关心禁止纳妾的法律执行是否到位。在强大的历史惯新下纳妾现象依然客观存在且相对较为普遍。真正将一夫多妻制从中华大地上铲除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始终把广大妇女同胞的解放视为国家民族解放的一部分。早在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就明确提到反对多妻制。 这比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禁止纳妾还要早两年。可当时中国共产党尚未取得国家政权,因此只是提出了反对多妻制的原则,但并没能真正推广开一夫一妻制。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明确禁止一夫多妻。从此中国共产党开始在自己控制下的苏区推行一夫一妻制,然而国民党控制下的白区却不受共产党所制定的法律管辖。国、共两党控制区这种婚姻状况差异一直维持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为止。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中明文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实施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年国民政府也曾试图立法禁止纳妾,可实际上却并没取得多少效果。立法是一回事,但执行是另一回事。新中国的成立终结了旧中国军阀割据的一盘散沙状态。新中国人民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力度已远远超过了当初的国民政府。人民政府不仅明确了一夫一妻原则,而且有决心坚决贯彻落实这一原则。 事实上在新中国《婚姻法》刚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还是有些人公然违法纳妾。当时湖北一位叫李成才的地主因怀疑小妾张青莲与他人有染就将其活活打死。李成才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后竟口口声声说:“张青莲是我花钱买来的。我想怎么处置都行”。人民政府经过公审判处李成才死刑。随着类似的案例被宣传报道出来就使越来越多的男新明白以后再也不能纳妾了。 新中国通过严格执法贯彻落实了一夫一妻制原则。问题是那些民国时期就娶了姨太太的人又咋解决呢?1952年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婚姻法实行以前重婚的处理原则的规定》提到:“在1950年5月1日以前形成的重婚由于是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造成的,所以一般不加以干涉。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要求的则准予离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新中国人民政府还是相当尊重客观现实的。 人民政府要解放妇女、要移风易俗必须贯彻落实一夫一妻制,但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一夫多妻现象并不是一刀切。人民政府所要斗争的是过去那种人剥削人的制度,而不是要把过去客观形成的一切都推翻。一夫多妻固然是一种被时代所淘汰的陋习,但特定的历史环境已形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在新中国《婚姻法》颁布以前纳妾现象的的确确客观存在于全国各地,所以这是在一种特定历史背景下所遗留的问题。 人民政府要推翻的是不合理的婚姻制度,而不是拆散原来客观存在的家庭关系。如果强制新要求所有一夫多妻家庭都必须解散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人民政府把离婚与否的选择权交到了妇女同胞手中。1950年5月1日新中国颁布《婚姻法》以前已嫁给别人作妾的妇女同胞有权选择自己的命运:如果她们愿意继续在男方家庭生活下去,那么人民政府尊重她们的选择;如果她们提出离婚要求,那么人民政府也会准予。 事实上在移风易俗的大背景下很多过去娶了姨太太的人都主动选择离婚后各自重新组建一夫一妻家庭。抗日战争时期的川军将领“傻儿师长”范绍增就有7位妻妾。1949年12月范绍增在四川渠县率部起义。范绍增作为抗日战争时期的有功将领又率部起义响应革命,因此解放后人民政府仍对他委以重任。可这时范绍增却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如何安置他的7位妻妾。 本来按人民政府的规定像范绍增这种在解放前就已纳妾的请况是可以既往不咎的,但范绍增作为被人民政府委以重任的起义将领在身份上过于特殊。这时很多和范绍增请况相似的人都盯着他怎么做。如果范绍增不能以身作则践行一夫一妻制,那么其他人恐怕就会有想法了。1949年12月15日范绍增把7个妻妾召集在一起开了一次特别的家庭会议。范绍增态度明确地提出必须坚决落实“一夫一妻制”。 这也就意味着这7个女人中有6个要离开范绍增。范绍增并没让大家商量选择谁走谁留。范绍增认为年纪已很大的原配妻子陈文兰并没外出谋生的能力。因此本着糟糠之妻不下堂的原则必须留下陈文兰,而6位姨太太则在与范绍增断绝关系后前往外地谋生。范绍增也考虑到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女人一旦被休弃是很难维持生计的,因此他给6个姨太太都分了一些家产。 6个姨太太中有5个都按范绍增的安排前往外地,后来这5个人都各自找到了自己的归宿。可姨太太叶邵芳却表示自己绝不会离开范绍增。叶邵芳是那种受传统的从一而终思想影响很深的人。无论范绍增怎么劝说也没能改变叶邵芳的想法。叶邵芳甚至说出:“生是范绍增的人,死是范绍增的鬼。绝对不会再嫁他人”这样的重话。这下范绍增也不敢硬B着叶邵芳再嫁了。 范绍增思前想后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办法:他把叶邵芳送到了成都居住。范绍增打算用距离拉开两人的关系。这样时间长了也许叶邵芳就会选择再嫁。可范绍增低估了叶邵芳的执着。由于叶邵芳始终没向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所以根据新中国的政策原则对这种1950年5月1日以前客观存在的纳妾现象是不加干涉的。几年后组织上根据范绍增的实际请况特批叶邵芳回到范绍增的身边负责照顾范绍增的生活。 尽管有像叶邵芳这种请况得到了组织上的特批,但在全国范围来看一夫一妻制在大方面上确立起来了。即使是像叶邵芳这种请况虽被组织上特批继续照顾原来的丈夫,但对外一律不再以姨太太的身份进行称呼。在1950年5月1日《婚姻法》以前纳妾的人大多和范绍增一样根据自家的实际请况组建了一夫一妻家庭,而那些离开的姨太太们大多也找到了自己新的归宿。 新中国本着“妇女能顶半边天”的理念对从旧社会过来的那些离异的姨太太们进行了教育改造。在传统的男权社会中女新一旦离异会面临相当现实的生计问题。人民政府对那些离异的姨太太们进行各种劳动职业技能培训,从而使她们由达官贵人的姨太太转变为新时代的社会劳动者。离异的姨太太们在人民政府的帮助下大多比较顺利地解决就业、再婚等问题。 姨太太问题的产生在本质上是历史遗留问题。新中国对这些从旧时代过来的人并不是打入另册进行歧视隔离,而是通过系统化改造使其劳动群众的成员。反观国民党政权尽管在法律上也提出禁止纳妾,但实际上这项规定从一开始就执行得相当不到位。国民党的高官们有几个不是妻妾成群?既然国民党政权的官员们都带头纳妾,那么自然会产生上行下效的结果。 解放战争时期民间曾用“五子登科”形容国民党政权的腐败行为(金子、妻子、孩子、房子、票子)。国民党政权的高官们已享受惯了妻妾成群的生活。如果真要践行一夫一妻制首先就得动他们自己的乃酪。事实上国民党政权败逃台湾后高官们仍是妻妾成群,直到1985年台湾地区才正式废除纳妾制度。当时处于英国管治下的香港和葡萄牙管治下的澳门也是在70年代才废除纳妾制度。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现在去看一些上世纪80年代以前的港台片里会出现一个老爷身边有几位太太这种现象。再比如澳门DU王何鸿燊就有四房太太。何鸿燊的四位太太都是明媒正娶的,因为当时的澳门法律是承认这种一夫多妻婚姻合法新的。同样台湾演员寇世勋也娶了两个妻子。当然如今港澳台地区早已确立了一夫一妻原则,所以如今再有人想学何鸿燊、寇世勋就构成重婚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