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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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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先生的母亲不幸去世,去世之前,尤母居住的公房被征收,征收款被尤先生的大姐和二姐全部领取。当尤先生向两个姐姐提出要继承母亲遗留的征收款时,姐姐们表示,母亲的征收款已被支出完毕,已经没有遗产可继承了。

1986年5月,尤先生父亲所在单位分配给他一套福利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尤父,一家人均在系争房屋居住。1990年3月,尤先生大姐结婚,后搬去其丈夫家居住,但户籍没有迁出。次年,大姐生育一个女儿余某。1992年5月,二姐与陈某登记结婚,户籍迁出,次年生育女儿小陈。尤先生1994年6月结婚,婚后将户籍迁出。2015年3月,尤父去世。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并没有变更。

2018年前后,尤母听说系争房屋可能要征收,出于对子女的关心,她要求子女把户口迁入。2018年9月,二姐及其女儿小陈的户籍先后迁入系争房屋。

2021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2月,大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2022年4月,尤母过世。办理完后事后,尤先生提出,老母亲的征收款除去办理后事的花费,应该分割继承。

令尤先生意外的是,其两个姐姐异口同声表示,征收款与尤先生无关,老母亲的征收款30万元已经在办理后事的过程中全部支出,并拿出一张《征收款分配协议》。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征收时,系争房屋中有5个人户籍在册,老母亲愿意分得其中的30万元,大姐分得210万元,二姐分得200万元、大姐女儿余某、二姐女儿小陈各分得60万元。上述协议上有老母亲、大姐、二姐三个人的签名。律师帮忙:

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分配方案,尤先生气得无话可说,只能找我们咨询。据尤先生向我们反映,其母亲患认知障碍症多年,曾在经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我们结合本案的实际请况,分析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该按照先分割后法定继承的方式在姐弟三人之间进行分配。首先,认知障碍症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的协议应为无效。本案中被继承人患认知障碍症多年,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署的《征收利益分配协议》应为无效;其次,二位姐姐的子女虽然户口在册,但户口迁入后并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依法不应参与征收利益的分割;第三,尽管大姐、二姐符合同住人条件,但是老母亲长期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依法应该适当多分。故被继承人的征收款项已经被支出完毕一说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先生应该分得自己继承的份额。

后尤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我们律师团队调取了被继承人在签订协议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关证明,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提交的《征收款分配协议》无效。被告余某、小陈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排除在同住人之外。老母亲的遗产除去办理丧葬事务的开支,其余部分在兄妹三人中依法分割,尤先生按照法定继承分得遗产9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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