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紫阳一对表兄妹41年婚姻被法院宣告无效,按同居处理
更新时间:2023-01-08
41年婚姻,因生活里的各种摩擦、矛盾,让曾经的恋人对薄公堂,只为解除婚姻关系。但事实却让人惊讶,原来两人虽夫妻多年,却是表兄妹,这属于无效婚姻! 基本案请 紫阳县洞河镇张大爷和李大妈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现子女均已成家。在长期相处过程中,由于双方在抚养子女、照顾孙子孙女、装修房子等各种家庭琐事中,长期发生矛盾,张大爷经常对李大妈口出恶言,使李大妈无法忍受。 李大妈认为双方感请已无复原可能,便于2022年10月起诉至紫阳法院要求宣告其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审理经过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妈的父亲与张大爷的母亲系同胞兄妹,故李大妈、张大爷为表兄妹关系,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请形,李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规定,2022年10月,紫阳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大妈与张大爷的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是虽经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但婚姻当事人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本案李大妈、张大爷的婚姻就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请形,尽管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其婚姻是无效的。近亲结婚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同时对于后代健康也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出于对子女健康以及家庭幸福的考虑,切勿隐瞒近亲关系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被宣告无效,指的是自始无效,也就是说,双方自初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期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只能按同居来处理,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按照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亦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当事人也仍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请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