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与女婿厮打时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3-02-23
本文转自:汉中日报 夫妻在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言语纠纷。如果夫妻一方父母介入,父母可能出于爱惜己方子女的习惯,评判夫妻另一方思想和行为上的错误之处。夫妻另一方不能宽容对待对方父母的评判,可能产生抵触请绪和回怼行为,触及对方父母作为长辈没有得到尊重的痛感,请绪宣泄会机化矛盾,乃至引发身体伤害。近日,南郑法院判决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发生法律效力案。原告作为被告岳母,在双方发生厮打时受伤,因被告自愿承担法院认定的全部损失,法院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损失。 李某系王某岳母。李某女儿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言语纠纷后,李某于次日去劝架。李某见王某玩电脑,便开始评判王某的错误之处。王某自称老子,让李某滚远一点。李某边说你给谁当老子,边伸手作出想打王某的样子。王某见状打了李某,进而双方厮打起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出警劝解。李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理智冷静处理,发生厮打致原告受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负有责任。被告自愿表示全部承担法院认定的损失,主张不再划分责任,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新规定,法院予以确认。遂判决被告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健康权是自然人的法定权利,自出生时享有,于死亡时消灭。原告身体遭受他人损害,其健康权受到侵害,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系岳母与女婿的姻亲关系,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不影响原告依法维护健康权。 原告作为被告的长辈,理应得到被告的尊重。然而,原告对被告行为的评判之言没有起到劝架的作用,反而机怒被告招致其出手击打。原告在双方厮打中受伤,其对于损害的发生和损害的结果具有一定过错,应与被告分担其遭受的损失。 本案经多次调解,原告执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表示全部承担法院认定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处分的权利,其自愿承担原告应予以分担的损失,系行使处分其合法财产的权利。被告作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新规定下,依法予以准许。 法院聚焦双方修复失和的姻亲关系,未对原告应当承担损失的比例予以划分。原告获得“全赢”是建立在被告的自愿相让之上,希望双方能引以为戒,宽容探索融洽相处的边界。 (杨能军 张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