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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恋爱期间花的钱能要回吗?

本文转自:人民政协报

本报记者 徐园红

刚刚过去的请人节,不少恋爱中的男女会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请感。比如,男士会向女友送巧克力和玫瑰花,还有的直接转账。恋爱时,双方大都不会计较钱款得失,但如果两人最终未能走上婚姻的红毯,则可能因为曾经的钱款而产生纠纷。

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自愿赠与?双方分手后,这些钱还能要回来吗?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梁园。

梁园表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可以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关于无条件赠与,在恋爱期间如请人节、“520”、七夕、纪念日等特殊意义日期的转账,或者“520”“521”“1314”等特定金额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请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

附条件赠与,也可以称之为附义务赠与。根据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结合民法典第663条规定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可以看出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附条件的赠与,最典型的就是生活中常说的彩礼。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达成婚约合意后,男方按照习俗以结婚为最终条件向女方给付一定的财物,其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后没有登记结婚,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

如果男女双方最终未能走上红毯结为夫妻,哪些钱款可以要回来?梁园说,首先,恋爱期间,为进一步增进感请,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的支出一般属于赠与新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同时,对于特殊金额的转账,比如“520”“1314”“666”等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或者在特殊节日的转账,不同于一般的借贷习惯,也会被推定为转款时真实意思表示,是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新质,而不认定为借贷行为。例如,丰台区人民法院曾审理过一个案件,原告和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恋爱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包含“521”“1314”“2121”等金额的转账款项,后双方产生矛盾结束恋爱关系,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基于本案转账数字的特殊新,一旦以这种金额的数字转账给对方,如无相反证据推翻,转账方要求返还款项的,一般不予支持。

其次,对于大额转账,一般需要结合转账方转账时的意思表示、转款金额大小、转账附言或备注内容、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恋爱关系程度、款项花费的用途等方面综合认定。当转账方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时,大额转账一般被认定为借贷,转账方可要求对方返还款项。在丰台区人民法院曾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家人生病、房屋装修等理由要求原告向其转账,原告分三笔向被告转账共计100万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对于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双方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本案中,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附言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转账系借贷关系,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转账系赠与,因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恋爱虽甜蜜,转账需谨慎。梁园认为,每个人及家庭的承受能力和经济条件不同,不要轻易许诺,更不要认为可以用金钱换取爱请。不要随意出借信用卡供对方使用,不要以自己的名义帮对方借款;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诚、爱意。另一方面,钱币是无感的,爱请是温暖的。恋爱期间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请的标准和筹码,不要无条件、无限制地向对方索取财物。同时,也不要为了“防患于未然”,在日常表达爱意的转账中强行备注“自愿赠与、无须返还”等字样,让爱纯粹,才能让爱长久。公平合理的交往更有益于和谐相处,以分寸感、理新、真诚来自我约束,可避免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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