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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障“老有所居”

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成年子女强行搬入父母房子

法院判决保障“老有所居”

【法庭故事】

N晚报记者 赵 媛 通讯员 金 娜

儿子一家三口拒绝搬离父母家,导致七旬父母暂居养老院中。这样的请况下,无奈的父母只好让法院来进行判决。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当庭判决儿子一家返还父母房屋,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郭某夫妇俩均已年过七旬,膝下育有一子郭某华。2005年,郭某夫妇与儿子一家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约定3套拆迁安置房屋,1套归郭某夫妇,2套归儿子郭某华。随后,郭某华将其中1套出售,留下1套供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而郭某夫妇也将分得的房屋出售后,重新购置并搬进了更适合养老的一套住宅。

2022年4月的一天,儿媳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老人房屋居住,次日儿子郭某华以照顾老人为由和孙子一同强行入住。郭某夫妇多次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该房屋均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调解无果后,郭某夫妇不堪其扰搬离涉案房屋暂居养老院。一段时间后,郭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郭某华返还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和两人居住养老院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郭某夫妇所有,他们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郭某华一家三人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涉案房屋,经报警仍无法让其搬离,郭某夫妇不堪其扰而搬出并入住养老院。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且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郭某夫妇主张返还和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在接到郭某夫妇的起诉状后,只剩郭某华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法院判决郭某华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郭某夫妇,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判决作出后,法院加强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郭某华也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保护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郭某华以照顾父母为由搬入郭某夫妇房屋,对两位老人生活产生侵扰,导致郭某夫妇为逃避儿子一家的生活干扰而被迫入住养老院,已经侵害了郭某夫妇的民事权利,作为父母的郭某夫妇有权拒绝。

《民法典》虽新设居住权制度,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郭某夫妇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郭某华一家想享有居住权,必须基于其父母的自愿,不能基于为照顾父母共同居住等理由,从而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另外,《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案中,郭某华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本该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却擅自搬入涉案房屋迫使郭某夫妇“老无所居”,这种理直气壮的“强行啃老”行为,与“家风条款”的经神是相违背的,也是法律上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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