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官吏选拔制度简介
更新时间:2022-07-15
选拔官吏历来为统治集团所重视。据《周礼王制》记载,周朝时即养士于“库”、“序”等地方学校中,由乡大夫、乡老考察其德行道艺,择其优者送进“国学”,然后再选其“贤”者授予一定的官职。这是我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的开端。 春秋时期,一些侯国纷纷进行改革,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就是打破原来官爵世袭制度,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来选拔官吏。例如在齐国,由管仲主持的诸项改革中,有一项便是从国都中下层的士中挑选人オ。当时管仲提出选拔人才的标准是贤、明。选拔时要经过三选,三选合格者,可以担任上卿的副手。 战国时期,各国从平民中选拔官吏已比较普遍,任用时由国君发给印章,免职时收回,在选官标准上一般都采用“选贤任能”、“论功赏爵”的原则。如秦国规定,凡能辟地、胜乱和力农者,可以仕进为官。为保证选官得当,秦国法律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 汉代在选拔官吏方面有进一步发展,开始形成明确的选拔官吏制度,当时主要推行“察举征辟”制度。 所谓“察举”,是中央和地方高级官吏,如丞相、侯、刺史、郡守等,将经过考察的优秀人才向朝廷推荐,经过朝廷考核后授予不同的官职。 所谓“征辟”,是朝廷和高级官吏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高级官吏把有声望、有オ干的人推荐给朝廷,由朝廷聘任为官的称为“征”,由地方高级官吏将人才聘为自己幕僚属官称为“辟”。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度,看重有声望长官的推荐,虽然有时候朝廷也进行考核,但只是荐举的辅助手段,相反,西汉曾流行“不察廉为不胜任,当免官”的说法,可见郡国长官在察举过程中的作用和责任相当重要。 魏晋南北朝时期,士族豪门为了维护自身利益,竭力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 “九品”,即将士人分为上上、上中、上下等九个等级,在州、郡、县设“中正”,由“中正”负责对本籍士人进行考察,评定品级,供朝延授官。由于地方上担任“中正”的均是有地位有势力有声望的士族成员,他们评定士人品级往往重视出身门第,不重视真才实学,这就堵塞了普通中小地主进入仕途而迁升的道路,造成魏晋南北朝一段时期内官僚统治阶层中“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请况。 隋朝开创了科举制度。隋朝时间虽然短暂,但对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贡献很大。 隋唐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小地主要求参政的呼声强烈,开科考试取士的制度应运而生。科举制度的产生,为庶族地主进入仕途提供了机会。但是,在隋唐时期,科举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了做官的一个“资格证书”,要被授予实际官职,还要经过一定的选拔。 在唐代,除了科举“证书”外,勋官出身、技术出身、胥吏出身、门荫出身的人要被授予现任官员,都需要经过朝廷主管部门的选拔。这种选拔称为“铨选”。唐代铨选种类很多有“吏部选”、“兵部选”、“小选”等等,诸种铨选之中,“吏部选”是朝廷选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径。参加“吏部选”的应选人要接受考察与考试。合格后,方由吏部注拟官职,并征求本人意见,最后正式公布任命,由吏部发给“告身”(委任状)。 唐代凡京官六品以下,寺、监官及外官县令以下,都是通过这种铨选方式来选任,只有较重要的官才由宰相向皇帝推荐,可以不受上述铨选资格和程序的限制。唐代这种严密而完备的选官制度,既注意考试、考察,又注意劳效,才能和德行兼顾,对当时从中小地主中选拔一批既有政治才能,又有实际办事能力的人担任各级官吏,是起了一定作用的。 唐代之后,由于科举取士同选官任职的联系更加密切,因此像唐代这样严密的铨选制度便不见施行,如宋代,科举考试一旦通过,便可按名次高低定官品的等级,明代洪武年间,则定制每三年开科取士,考中进土者即直接授予官职,无需经过其他的选拔。因此唐代以后,选拔官吏主要是通过科举制度来实现了。 结语: 我国古代官吏选拔,春秋时期,初步打破了世袭官爵制,按照“选贤任能”的原则选拔官吏。战国从平民中选拔官吏已相当普遍,是一大进步。汉代开始形成明确的选拔官吏制度,推行“察举征辟”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推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这些还都是举荐制,受长官意志和门阀世族控制,庶族地主被推举为官还是很难的。隋唐时期,科举制度出现,才可以说,真正为平民百姓打开了仕途之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