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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启商汤创造族刑,株连九族时入赘女婿可能会被牵连

古代的“诛九族”治罪,一般来讲都会是十恶不赦的大罪,这主要与古代的“刑罚体系”有关,而至于说“九族”都具体包括哪些人,首先有其“源头”,并且在后世当中也有其发展和演变。

“诛九族”之罪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有的,又源自于何事?

所谓“诛九族”,其实就是我们非常熟悉的“株连九族”,指的便是倘若一个人犯了死罪,不仅此人要承受“极刑”,他的家族成员也要和他共同来承担罪责的一种刑罚制度,说白了这样的一种刑罚便是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成为了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

如果深思一下的话,不得不说,这样的一种刑罚是极其残忍的,真正能够达到“斩草除根”的目的,而且,在整个漫长的历史进程当中,这种刑罚也是被很多的统治者所认可的,用起来也是十分得心应手。

既然这种刑罚如此酷烈,那么,又是从什么时候,由谁所开启的呢?据古史书《尚书》记载,所谓的“族刑”其实是由夏王朝的建立者夏启和商王朝的建立者商汤逐渐建立起来的。他们具体的做法便是在出征之前对将领和士兵进行威吓,警告他们一旦在战争当中不听从命令,便会将违令之人连同他的儿子一起处死,而这种形式的“族刑”便是在古代国家立法当中的最早记载。

而既然从夏、商两朝开始就已经出现了“族刑”,那么,就“族刑”而言,在后面出现的那些朝代当中只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因太过酷烈而且有违人轮而被完全摒弃,另一种便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又有了很好的发展。

很不幸的是,后世的历代君主们全都选择了后者,于是,到了秦朝的时候,就出现了“罪人以族”的记载,也就是说从夏、商时期的“一父一子”发展成为了“一族”,人数明显多了很多。

而且从“一族”出现之后,同样也是在秦代,再次发展并出现了“夷三族”的刑罚,我想列位也知道,当时,在秦代朝廷当中律法是十分森严的,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法家思想的代表人物李斯担任了“丞相”之职。

而此后从“夷三族”开始,便逐渐在后面朝代当中出现了“诛九族”这样的酷烈刑罚,而一旦被判“诛九族”的话真可以说是“一人重罪,全家斩绝”。

而且,还有一点必须要指出的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随着儒家思想的影响越来越大,当时很多的大儒都觉得“族刑”跟儒家思想所推崇的价值观是完全相悖的,所以,纷纷发出要废止“族刑”的声音。不过,最终还是挡不住国君对这一刑罚的认同,可能在他们看来,这种极为酷烈的刑罚,反而能够成为震慑朝臣和百姓,以更好地维护他们专制统治的工具。

在“诛九族”当中的“九族”,具体指的都是哪些人

关于“九族”的具体分法有多种,占据主流的有两种,第一种是指上至高王母、下至玄孙一脉相承的九代人,第二种是父族四、母族三和妻族二。

而在对“家族”进行计算的时候,一般会按照一族、三族、七族和九族这样一层一层地计算下去,而且在《三字经》当中也有对“九族”的记述,便是:“高曾祖,父而身。身而子,子而孙。自子孙,至玄曾。乃九族,人之轮。”

这样来说的话,那么九族便是: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己身、子、孙、曾孙和玄孙,这种说法其实跟前面从高王母到玄孙的传承顺序是一致的。

那如果按照这样传承顺序来计算的话,那么,这个问题当中如果说的是一位父亲犯下了重罪,那么,儿子、女儿便都在“九族”之列。而“女婿”的话,在古代由于存在着“三纲五常”,其中的“妻以夫为纲”便决定了一旦家中的女儿嫁人,其实就意味着她已经改了姓,完全成为了婆家的人。

那么,如果她的父亲犯下重罪的话,她是不会被株连到的,当然,女婿自然也不会受到岳父的影响。但是,如果女儿并没有嫁人,一旦父亲或者母亲犯下了重罪而在国君一怒之下被判以“诛九族”的刑罚的话,那么,自然便会接受与他的父亲或者母亲相同的刑罚。

所以, 其实从这一点来看的话,“诛九族”和“三纲五常”其实是存在着相悖的地方的,是可以存在一定缓冲的,当然,这也与古人长期形成的“婚嫁”价值观有所关联。

而相比较而言,在同样的假设之下,如果女婿是入赘的话,那么,按照“诛九族”的刑罚,女婿就极有可能会被岳父所牵连而遭受同样的刑罚,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便是“姻亲”的具体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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