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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花钱住院,病历资料为什么不能带走?

很多患者住院后总会问,我住院期间的检验检查能不能带走?我的住院病历能不能带走?当得到医生“不能”的答复时,患者会继续问,我花钱了的,不应该属于我吗?为什么不能带走?

在解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要先知道什么是病历。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首先从定义来看,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的总和,是医务人员的劳动成果。就像曹雪芹写的《红楼梦》,记录的是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描绘了其中人物的人生百态,可《红楼梦》的所有权不属于四大家族更不属于四大家族的某人。再例如,公安、法院大的案件卷宗,它也不属于当事人。

最重要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要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三章病历的保管中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当然,《规定》中第十条也明确了,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病历的形成,还是《条例》《规定》的要求,病历的管理权都不属于患者,所以患者是不能带走病历资料原件的。但是,患者有复制和查阅的权利。另外,《规定》中要求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医疗机构需要为管理病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试问哪个患者能确保自己保管病历30年不丢失,在这30年中患者可以随时去医疗机构申请复制查阅病历,有这样的好事,你还纠结能不能带走病历原件?

如何获取病历资料呢?《规定》中指出: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医疗机构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请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为方便患者获取疾病相关信息,我科建立了医患沟通群,同时有24小时值班电话。另外我院“山东省妇幼保健院”小程序也为患者提供了病案预约接口,患者出院10个工作日以后,只要填入患者信息根据提示即可预约寄送病历到家。(文/杜中华 编辑/胥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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