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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兵役制度

据史书记载,我国的兵役制度从商、周就开始实行。当时规定,每个部落成员在战争期间都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军队的核心由王家与贵族子弟组成,基干力量是由平民组成的甲士,到战国时已建立了应召经过考选的常备兵制度。

秦汉之际,出现了全国规模的征兵制,规定不论贵贱,男子20岁就要在官府登记,从23岁起正‘式服役,直到56岁止。在适龄期间除每年农闲受训外,每人一生要服两次兵役,每次一年。

三国时,实行了“世兵制”。“世兵”就是父子世代为兵。这种兵家户籍不属郡县,而是由军府管理。

南北朝后期,西魏的宇文泰广泛招募各地汉族豪强地主从军,通过他们的从属关系,带来了大量私人武装,根据他们所带军队的众寡、授予各种不同的爵位。

唐代又有变化,唐初规定,应征充当府兵的人,平日务农,农闲教练,征伐时,自备兵器、口粮。唐代中期,府兵制破坏,为了补充兵源、就采取了招募的办法,招募的军队分为“长从宿卫”和“边防健儿儿”。

宋朝结束了延续几百年的府兵制,实行了募兵制,从全国各地招募兵源。招募的军队分为帝的亲兵、州兵、少数民族兵、地方兵。

元朝实行部落兵制,各部落的15~70岁的男子,须下马牧畜、上马作战,即兵农合一。

明代兵士有军籍,世袭为兵,平时驻防或屯田,战时出征。清朝实行军政合一的部落“旗兵制”,用八种SE旗作标志,又称为“八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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