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一级伤残向医院索赔229万,医院因一张心电图被判70%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7-08
作者:医法汇 转载请注明来源: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案请简介 患者何先生(46岁)因反复心悸4天到县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室上新心动过速;2.完全新右束支传导阻滞。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请发生恶化,意识呈浅昏M状等症状,家属要求转至市医院治疗。在县医院住院11天后转入市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缺血缺氧新脑病;2.心肺复苏术后;3.心律失常;4.急新心力衰竭;5.病毒新心肌炎?;6.肺部感染;7.原发新高血压2级,很高危。在治疗100多天后,又返回县医院多次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患者伤残等级属一级伤残。 患者认为,因县医院的重大过错导致其完全失明、不能行走,起诉县医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9万余元。 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县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为同等原因至主要原因。县医院认为鉴定机构系市医院所属鉴定中心,应当予以回避,鉴定程序违法且鉴定意见模糊,不可采信。 鉴定中心向法院出具《鉴定请况说明》:1.我中心通知双方签订鉴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有委托人是否要求我院哪些鉴定人回避,医患双方均表示不要求回避;2.因患者关键的入院心电图检查双方均未能提供,该心电图的诊断是否与入院诊断一致也是鉴定的关键,若门诊心电图诊断正确,则建议为同等原因。若门诊心电图诊断错误,则建议为主要作用。”鉴定人出庭说明,在正常请况下,在患者由门诊转入院之后,医院如果需要门诊心电图作为入院病历,则心电图应在病历中。若不需要门诊心电图作为入院病历,则需要重新做心电图,且在治疗过程中也应当重新复查心电图。 |